单纯针对小A拿别人软件登记的行为而言他需要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。因为根据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(2001)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相关规定,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,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,应当根据情况,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。
如果小A在申请登记后,还将他人的软件作为自主开发的软件进行销售了,则一般还存在以下侵权行为,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,修改、翻译其软件;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;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等等。这种行为除了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;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,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没收、销毁侵权复制品,可以并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、工具、设备等;触犯刑律的,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、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